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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
刘木根: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古淑颖已将应向你支付的购买你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鸿福阁27G房产的剩余购房款人民币348万元提存至我处,请你见报后,持身份证、生效判决书、银行账号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8楼)领取上述购房款。你应在登报之日起5年内领取此购房款,否则我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